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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93號 上 訴 人 龍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忠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間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 拾貳萬貳仟伍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 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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