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93號
上 訴 人 龍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清忠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間
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
拾貳萬貳仟伍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
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