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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更(一)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寶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晏璋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中和區公所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八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零伍佰柒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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