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板簡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寶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藍晏璋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中和區公所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八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零伍佰柒拾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