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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調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調字第140號 原   告 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春賢 被   告 有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委託通路行銷合約書第十六條約定,兩造約 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條款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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