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板簡調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新芝蘭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
被告之主營業所係在新北市○○區○○路○○號,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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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
應由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且本件原告
主張其所受之
強制執行處分,亦係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處107年司執字第63243號(貴股)執行中,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