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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調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調字第80號 原   告 新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少甫 被   告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共同採購合約書第二十四條約定,兩造約定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條款在卷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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