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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聲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聲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新宇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少芬 訴訟代理人 洪志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明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許可將本院105年度板勞簡字第60號損害 賠償事件於民國106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 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 另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 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 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 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 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用於上訴開庭,爰聲請交付105年度板勞 簡字第60號事件於106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內 容等情。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板勞簡字第60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 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又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故聲請人本件之 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 示。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 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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