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聲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笙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樑 相 對 人 濬麒活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威 相 對 人 黃文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陸佰貳 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 民法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 於民國107 年5 月14日以107 年度板簡字第89號民事判決諭 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十分之三,餘由聲請人負擔, 業經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計算書: ┌───────┬──────┬─────────┐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用│ 5,400 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鑑定費 │ 20,000 元 │同上 │ ├───────┼──────┼─────────┤ │ 合 計 │ 25,400 元 │ 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 │ │ │ 十分之三即7,620元│ │ │ │(25,400元×0.3= │ │ │ │ 7,620元)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