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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他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他字第7號 聲 請 人 顏志安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 相 對 人 駿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璧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107年度板勞簡字第85號) ,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徵收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經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由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9日以107年度板救字第53號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本件嗣經本院以107年度板勞簡字第85號判 決聲請人全部勝訴,命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 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 費用額,即本件訴訟救助暫免繳交之第一審訴訟費用2320元 。依上開規定,應由相對人向本院繳納。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