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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勞小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37號 原   告 張錦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藍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   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