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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勞小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44號 原   告 徐美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泰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3,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