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44號
原 告 徐美燕
上列原告與
被告捷泰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3,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