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54號
原 告 鄒逸萍
游淑敏
上列原告與
被告嘉南傳銷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鄒逸萍、
游淑敏之
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9,998元、25,000
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
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故原告鄒逸萍、游淑敏應各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33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