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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勞小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54號 原   告 鄒逸萍       游淑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南傳銷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鄒逸萍、 游淑敏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9,998元、25,000 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 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故原告鄒逸萍、游淑敏應各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33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