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54號
原 告 鄒逸萍
游淑敏
上列原告與
被告嘉南傳銷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
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
已於109 年3 月18日分別送達原告鄒逸萍之同居人、原告游
淑敏之
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詎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
,有詢問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
附卷可稽,其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