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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勞小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54號 原   告 鄒逸萍       游淑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南傳銷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 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 已於109 年3 月18日分別送達原告鄒逸萍之同居人、原告游 淑敏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 ,有詢問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附卷可稽,其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