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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勞小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56號 原   告 宋淑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陞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勞動事件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勞 動事件尚未終結者,於民國109 年1 月1 日施行後,裁判費之徵 收,依起訴時之法律定之,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 條第1 項第 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前之108 年11月21 日繫屬於本院,依前開規定,自應用起訴時之法律,查原告請 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65元(包含資遣費4,74 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