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56號
原 告 宋淑萱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日陞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勞動事件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勞
動事件尚未終結者,於民國109 年1 月1 日施行後,裁判費之徵
收,依起訴時之
法律定之,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 條第1 項第
3 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係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前之108 年11月21
日繫屬於本院,依前開規定,自應
適用起訴時之法律,查原告請
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65元(包含
資遣費4,74
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