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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勞小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56號 原   告 宋淑萱 被   告 日陞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智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2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 109 年2 月5 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 所,並於同年月15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