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56號
原 告 宋淑萱
被 告 日陞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智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2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
109 年2 月5 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
所,並於同年月15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