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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勞小字第 6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60號 原   告 蔡榮裕 被   告 騰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崇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騰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玖拾 參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騰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受僱於被告騰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騰 安公司),約定月薪新臺幣(下同)28500元。被告騰安 公司因財務出現問題,自107年12月起未正常發工資,至108 年1月止已積欠原告工資61193元,未清償,屢經原告催討 ,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61193元等語。 三、原告主張被告騰安公司積欠工資61193元之事實,業據原告 提出薪資計算表、被告騰安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影本為 證,被告騰安公司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 自認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至原告另主張被告周崇佐亦 應給付工資61193元部分,查被告周崇佐僅為被告騰安公司 之負責人,並系爭勞動契約之當事人,依債之相對性,原 告僅得請求被告騰安公司給付工資,並不得向非契約當事人 之被告周崇佐請求給付工資。是原告此部分請求,要屬無據 。 四、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騰安公司應給付 原告61193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