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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勞小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61號 原   告 張藝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南傳銷企業有限公司、智慧財產法院間給付工 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工資, 主張被告各應給付之工資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32元,且於 其中一名被告已為給付後,另一名被告就其給付數額範圍內免為 給付義務,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 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