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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勞小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61號 原   告 張藝齡 被   告 嘉南傳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榮和 被   告 智慧財產法院 法定代理人 陳國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南傳銷企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 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 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用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3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 109 年4 月16日寄存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並於108 年4 月26 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 1 件、答詢表2 件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欠 缺訴訟要件,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