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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勞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退股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簡字第1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陳美如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禮學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退股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