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板勞簡字第15號
原 告 童廣韻
被 告 捷誠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嘉評
訴訟代理人 黃楓茹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108年度板勞簡字第15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108年10月29日
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下午4
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
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王藝
臻
朗讀
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
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被告與原告約定民國(下同)107年9月18日凌晨12點至
早上6點至樹林工作,直接上工、下班現領,但依照被告
公司主管吳先生指示前往之路山佳火車站→柑園大橋下→
佳園路二段工作地20分鐘徒步卻無路可走,橋下黑漆麻烏
跌倒且被八隻狼狗攻擊抓咬,向吳先生求救請人接至公司
卻罵丟,抓到一好心人士目睹一切並準時到達,卻又被吳
先生趕走(公司違約且
按業務遂行上下班路段發生事故及
職業災害,且是吳先生亂指示所造成)未給予工資、勞退
及職災醫療分文,嚴重違約且又辱罵原告身心障礙清寒人
士「白癡」造成原告心理崩潰、自殺,故要求一切損害賠
償含慰撫金共新臺幣(下同)20萬元。
(二)針對被告一直亂攻擊原告,尤其原告為身心障礙者,追加
求償精神慰撫金部分(金額不變,但只事實)律師未能以
正確法理品格,故意置原告會自殺於地,其心可誅,也為
律師法所不容。
(三)原告請求於108年9月19日
開庭帶證人江志中到庭,此證人
旅費由原告先借貸給他,因原告原來就有說江志中是證人
。因證人江志中可能出國回來,原告找到伊,伊也
非常樂
意出席說明,原告相信對質,尤其對方是光碟上的
對造,
是原告太窮困,也怕被告串證,希給予公益應賠。其實原
告很想講非常另類,靈魂是有重量的,難怪mix到原告自
殺,此次又食物中毒,還買了一大堆可樂,海洋深層水,
於來921大地震對大功德主法官是您,真是台灣之幸。原
告不大會表達,但證人江志中也可以看到前世,所以今日
他救我,我只會將靈魂帶到義父城隍廟,有時也會哭得唏
哩嘩啦,所以本來全部譯文,真的被對方殺死心臟了。
(四)原告童廣韻養父是少將,許多大法官恩師,奈何挺友騙走
無法安寧,剩下原告一孤女,甚至無法生活,原告只是常
帶靈魂去廟所以蒼老數萬歲靈魂重量,靈魂要我謝謝您轉
達新莊921博士的家,證人江志中也是新莊人,原告今年
921腦震盪了,因惡人許多的巧合,謝謝您教我許多,希
望原告商好考上書記官再檢察官、法官,為民謀福鏟奸懲
惡。
(五)在108年9月19日庭上被告有證明0000000000確實為光碟上
之對造(被告亦證人方亦對造亦串證可能)。所以被告自
光碟譯文107.9.17第43秒至第45秒(原告)你不是叫我今
天12點到6點嗎,第46秒至第51秒(捷誠)對對對證明是
即時上工107年9月18日早上10點06分(第21至21秒捷誠)
你昨天不是有上班嗎在庭上被告證人亦承認被狗咬並再次
罵我「歇斯底里」如同107年9月18日下午4點06分第1分49
秒至第1分50秒捷誠罵我「我撞到白痴呀」且再度傷害,
請辦此案。
(六)捷誠雇用原告之關係可由光碟第三段107年9月18日早上10
點06分第20秒至第21秒你昨日不是有上班嗎(捷誠)光碟。
第二段107年9月17日第43至第45秒你不是叫我今天12點到
6點嗎(原告)第46秒至第51秒(捷誠)對對對狗咬傷光碟。
第一段107年9月17日晚上11點45分第19秒前面一堆狗沒辦
法前進,沒辦法後退,第20至21秒在庭上被告證人亦承認
被狗咬,並再次罵我「歇斯底里」如同107年9月18日早上
10點06分第1分49秒至50秒捷誠罵我,我撞到白癡呀,既
已試做,何來面試,指凌晨12點至早上6點,半夜三更更
不可能面試。勞資爭議調解及勞工基本
人權,就業歧視
申
訴亦然,且均為個人隱私。原告因雇主買新聞置入性行銷
,慘遭毀謗之事,近日將會於別法院正式開庭求償並返還
名譽。反觀對造,未有勞健保、勞退,違約不給工資趕人
,發生職災(上班途中)卻不聞不問不負責,卻處心積慮
將有身心障礙手冊(只因案件自殺而拿到)的原告逼至自
殺,再三毀謗,其心可誅,讓女子深夜在荒郊野外因要去
打工被狗咬丟棄,比黑道更呃,雇主之恥,且萬一發生憾
事呢,身家性命。
為此,
爰依勞動契約、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法律關係,求
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
(七)對被告
抗辯之陳述:
1、非應徵是直接試作。
2、上、下班
適當時間日常居住往返就業場所算職災。最高法
院101年度
台上字第544號判決,口頭已約定試作為勞動契
約(勞動部)。
3、因為被告死不承認,不可能強求,既是要求路段發生職災
,當屬侵權,理應賠償。
4、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8條,管轄法院,
本件正確
。原告有當事人能力者只要是出生還沒死亡的人都有當事
人能力,以上為法律規定。
5、勞委會(77)勞安字第03540號、內政部(75)台內勞字
第410301號,通勤職災認定。
6、
民法第184條不法故意侵權損害、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
人身體、健康、名譽、人格
法益精神慰撫金,民法第216
條
積極損害求償,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經驗倫理法則,
為此件求償基礎。
7、以下為光碟重點譯文:
第一段107.9.17
23:45原告打去0000000000(捷誠)(第19秒)原告:前面
一堆狗,沒辦法前進,沒辦法後退(至第21秒)
(第53秒)原告:我從11點(指晚上11點)在這邊開始(
至第55秒)
(第1:04秒)原告:我是到山佳火車站下來的(至第1分05
秒)
(捷誠)(第1:06秒至1:08秒)喔你在山佳火車站阿
第二段107.9.17
23:49(捷誠)0000000000打來
(第12秒至第13秒)原告:而且我從淡水跑過來耶
(第43秒至第45秒)原告:你不是叫我今天12點到6點嗎
(第46秒至第51秒)捷誠:對對對對,但是我會安排你到
公司幹部會帶你,但是現在幹部都在忙
(第1:04秒至第1:08秒)原告:你9點之後就沒公車了,就
要自己走路了阿
(第1:49秒至第1:53秒)原告:你現在害我沒辦法回家了
,我夜晚在外面耶,我一個女生耶
(第2:27秒至第2:29秒)捷誠:
我跟你講你直接報警好了,你直接報警比較快,
(第2:30秒)捷誠:你不要盧我了
(第2:53秒至第2:54秒)原告:等一下,請問一下佳園路
(江志中出現,好心路人)
第三段107.9.18早上10:00
0000000000(捷誠)打來
(第13秒)原告:我昨天12點鐘準時到門口(江志中載往
)你竟然跟我講說什麼就叫我回家了,這樣子我三更半夜
,你跟我講的路是錯的
(第13秒至14秒)捷誠:你昨天不是有
(第20秒至第21秒)捷誠:你昨天不是有上班嗎
(第22秒至第25秒)原告:我昨天哪有上班,我什麼時候
上班,你不是叫我不要去了
(第32秒至第38秒)原告:你跟我講說那橋下可以走到,
那橋下根本沒有路,然後我就跌倒然後還碰到野狗攻擊
(第45秒至第1:05秒)原告;你很久之前就告訴我說下面
的路可以走的到,那根本就走不到,你那個下面的路都是
死路黑漆麻烏我還跌倒還碰到一堆野狗攻擊,還被抓還被
咬,然後你都不過來救我,還說盧
(第1:10至第1:15秒)原告:我12點我一個女生在外面也
沒有車可以回家了,山佳已經沒有火車可以回去了
(第1:44秒至第1:45秒)(捷誠怒吼)我撞到白癡呀
(第2:09秒至第2:10秒)(捷誠怒吼)我就不能吼
第四段107.9.18早上10點24分捷誠0000000000打來
(第14秒至第19秒)(捷誠另一女生)我是他們公司管理
部門的
(第37秒至第40秒)原告:他之前是說願意載我去(指捷
誠)
(第1:02秒至第1:08秒)原告:他說橋下就可以走過去20
分鐘,我說橋上很危險常出車禍
(第2:24秒至第2:34秒)原告;8隻狗在攻擊我,還抓我
後來又碰到一個人,他救了我,否則我就死掉了,搞不好
我就已經被咬死了
(第1;46秒至第2:48秒)原告:那個好心人士就把我載過
來了(指江志中)
(第4:13秒至第4:20秒)原告:而且那個證人昨天三更半
夜怎麼辦,他把我帶到他家,他讓他房間給我睡,否則我
怎麼辦我就死在外面了。
(第4:44秒至第4:46秒)原告:我今天早上有想不開
(第5:44秒至第5:47秒)原告:他們都說他們會哭也會氣
死呀(指江志中和室友)
(第6:04秒至第6:06秒)原告:那邊又沒有人
(第7:19秒至第7:22秒)原告:你這個在這麼偏僻的地方
,這麼遙遠
(第14:03秒至第14:06秒)捷誠另一女生:好的你要去告
快點去告
8、原告訴訟摘要,司法院查
鈞院105小上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原告勝訴。司法院查士林地方法院刑事104審易字第1280
號傷害,原告以和解金原諒被告免被告被關。司法院查士
林地方法院刑事107審易字第2736號妨害名譽,原告以和
解金原諒被告,免被告被關。
9、google可搜尋罵人白癡、智障,法官均各判賠5萬元以上
,如此欺負身心障礙者,還如此大公司,今天鈞院如果不
判賠,讓他們懂得改善,只怕有更多女生受害自殺等語。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
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
二、被告則辯以:
(一)緣原告經瀏覽被告公司在「518」、「1111」網站所刊登
徵人啟事(被證1),向被告公司來電表明應徵意旨,由被
告公司大夜幹部吳首廷接獲該通應徵來電,吳首廷因而向
原告表示可先過來面試,
嗣報請公司高層決議後再行通知
錄取結果。而原告
嗣後又來電給吳首廷稱找不到被告公司
之地址,吳首廷當時在電話中給予路線指示,然不知何故
原告卻遲遲未現身,且從未抵達被告公司,被告公司亦無
對原告開啟面試程序,遑論成立勞動契約,吳首廷以為原
告放棄面試遂作罷,直至
兩造於新北市政府勞工調解
期日
,被告始第一次見到原告本人。又查,原告
請求權基礎未
明,
矧兩造從未成立勞動契約,原告無由請求職災賠償,
況被告亦無侵權行為,
洵無賠償責任。
(二)兩造從未成立勞動契約,此由被告108年5月22日
陳報狀所
附光碟,檔案名稱718之錄音內容,原告
自承未經被告錄
用等語,顯可為證:檔案718
時 間 00:20
被告公司(吳首廷):你昨天不是有上班嗎?
原告:我昨天哪有上班?你不是叫我不要去了?你那時候
在門口說我嚴重走失說你這樣不敢用,你很過份讓女生你
跟我說那個橋下可以走到,那橋下根本沒有路。
原告光碟所附通聯對話並非完整之通話,實則原告致電被
告公司時,被告公司係告知原告得前來面試,詳細情形有
被告公司大夜幹部吳首廷
可證。兩造從未成立勞動契約,
原告所附之電話通聯,其自行誘導形塑上班假象,實無足
取。
(三)本件業經證人吳首廷證述「原告事發當天係前來被告公司
面試,然約定面試之時點屆至,原告打電話自稱迷路且遭
野狗咬傷,證人請其先行就醫,故被告公司未予面試」等
語,
足證兩造並無成立
僱傭契約,原告顯無職災補償或
損
害賠償請求權,此有證人吳首廷證述:「有,一開始是原
告打電話來說要面試,我安排原告來面試的時間,面試是
晚上12點,但是忘記日期,原告沒有來面試,說他迷路,
後來聯絡,說他被狗圍住,我跟原告說請他報警,原告說
應該要派車去接他,但是他根本說不出他人在那裡,後來
12點原告說他快要到了,但是我沒有都沒有看到原告,原
告後來說她被狗咬傷,我們請求直接到醫院求診,隔天有
通電話,說昨天被狗咬傷,要求賠償之類的事,再來就沒
有其他聯絡,就到勞工局調解。」被告訴訟代理人:「請
問證人請問公司面試程序如何?」證人吳首廷證述:「一
般是我先面試,在呈報老闆,最後決定是老闆。」被告訴
訟代理人:「請問證人面試,如果合格,是否當天可以上
班?」證人吳首廷證述:「不可以,擇期上班。」被告訴
訟代理人:「請問證人在原告提出108年8月6日錄音譯文
你曾經在電話裡面跟原告說會安排幹部帶原告是否指安排
原告上班的意思?」證人吳首廷證述:「是安排去面試。
」原告:「請問證人今年年初有無跟原告通過電話有無說
要原告即時上工?」證人吳首廷證述:「沒有。」被告訴
訟代理人:「請問證人事發當晚你如何確認原告沒有來到
公司面試?」證人吳首廷證述:「我有調監視器,沒有看
到原告。」
(四)再查,兩造曾於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未成立,被告於
調解時得知原告除本件外,尚有高達百多件之勞資爭議調
解案件,顯不符常情,啟人疑竇;再經被告於網路搜尋(
被證3),據該貼文引用之調解紀錄
所載,疑似有店家同受
其害,爰提供鈞院
參酌。
(五)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
法院得不經
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前項情形,法院
得處原告新台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3定有明文。原告屢履無故興訟而遭法院判決駁回
,有查詢資料
可稽(被證2),受害民眾為數眾多,
本案據
原告起訴之事實及法律主張,均欠缺合理依據,顯基於惡
意、不當目的而濫訴,請鈞院逕予判決駁回各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如係
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
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
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
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
可資參照
。本件依原告所提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新北市立聯合醫院驗傷診斷書
暨藥單、臺
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身心障礙證明文件、清寒證明、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6年
度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計程車乘車證明、性
騷擾事件
申訴書、通話紀錄、職業災害相關文章、新聞畫面截圖照
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318號
支付命令
、107年度壢交簡字第877號判決等件,均尚無從
遽認兩造
間確有僱傭關係存在及被告確有侵權行為之事實。原告
迄
未能舉證證明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及被告確有侵權行為
之事實,
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之主張,
難認有據,委無足
採。至證人吳首廷之證詞,亦尚不足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
併予敘明。
(二)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給付2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俱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
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