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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勞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楊素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道聖環保清潔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36,8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本件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告應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