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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勞簡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簡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睿煬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沛婕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菁珍等11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1,52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