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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勞簡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簡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柏諺  住基隆市○○區○○街○○○○號4樓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 複代理人  王小鳳  住台北市○○區○○路○段0號4樓 複代理人  黃建霖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櫂薪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6,2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20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