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勞簡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柏諺 住基隆市○○區○○街○○○○號4樓
訴訟
代理人 吳榮達
律師
複代理人 王小鳳 住台北市○○區○○路○段0號4樓
複代理人 黃建霖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櫂薪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不服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6,281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20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