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勞簡字第 4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板勞簡字第48號 原   告 孫駿憲       田德明       楊雄       黃金城       賈中興       徐樹生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榮裕  住新北市○○區○○路○○○○○號四樓 被   告 騰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十七樓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崇佐  住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0號五            樓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十七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5 日 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騰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孫駿憲新臺幣肆萬叁仟壹 佰柒拾柒元。 被告騰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田德明新臺幣肆萬壹仟肆 佰陸拾柒元。 被告騰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楊乃雄新臺幣陸萬伍仟玖 佰叁拾伍元。 被告騰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黃金城新臺幣陸萬零叁拾 貳元。 被告騰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賈中興新臺幣陸萬壹仟捌 佰貳拾貳元。 被告騰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徐樹生新臺幣伍萬伍仟陸 佰肆拾伍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騰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孫駿憲自民國103 年3 月起受僱於被告騰安 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組長工作,月薪新臺幣(下同)31 ,500元。原告田德明自104 年2 月起受僱於被告騰安保全股 份有限公司,擔任保全工作,月薪29,500元。原告楊乃雄自 107 年8 月起受僱於被告騰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保全 工作,月薪28,000元。原告黃金城自95年12月起受僱於被告 騰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保全工作,月薪28,000元;原 告賈中興自99年4 月起受僱於被告騰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擔任保全工作,月薪30,500元。原告徐樹生自102 年3 月起 受僱於被告,擔任保全工作,月薪30,000元。被告騰安保 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財務出現問題,自107 年12月中起未正常 發工資,至108 年1 月止已積欠原告孫駿憲工資43,177元, 積欠原告田德明工資41,467元,積欠原告楊乃雄工資65,935 元,積欠原告黃金城工資60,032元,積欠原告賈中興工資61 ,822元,積欠原告徐樹生工資55,645元,未清償,屢經原 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求為判決:⑴被告應給付原告孫駿憲43,177元。 ⑵被告應給付原告田德明41,467元。⑶被告應給付原告楊乃 雄65,935元。⑷被告應給付原告黃金城60,032元。⑸被告應 給付原告賈中興61,822元。⑹被告應給付原告徐樹生55,645 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關於原告請求被告騰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積欠工資部分 : 原告主張被告騰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原告工資之上開事 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被告騰安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勞資爭議請求清冊各1 件為證。至被告騰安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認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五、關於原告請求被告周崇佐給付積欠工資部分: 債權債務之主體,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締結契 約之債務人,該契約債權人即不得基於契約對之請求履行債 務,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851號民事裁判可資參照系 爭勞動契約,核其性質屬於債權契約,依上說明,其債權契 約之債權債務主體自應以締結契約之名義人為準。本件原告 係受僱於被告騰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此業經原告陳明在卷 ,並有上開證據資料可參,準此,系爭勞動契約乃存在於原 告與被告騰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被告周崇佐僅為被告騰 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非系爭勞動契約之當事人 ,依債之相對性,原告僅得請求被告騰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給付工資,並不得向非契約當事人之被告周崇佐請求給付工 資。是原告此部分請求,要屬無據。 六、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騰安保全股份 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孫駿憲43,177元,給付原告田德明41,4 67元,給付原告楊乃雄65,935元,給付原告黃金城60,032元 ,給付原告賈中興61,822元,給付原告徐樹生55,645元,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對被告周崇佐之請求部分,則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騰安保全股 份有限公司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