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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勞簡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簡字第60號 原   告 朱國輝 訴訟代理人 陳睿智律師       鍾李駿律師 被   告 資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元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 ○○區○○路○○巷○ 弄○ 號5 樓,有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