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勞簡字第82號
原 告 楊少康
訴訟
代理人 吳柏興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三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
資補償新臺幣(下同)173,745元、醫療費用55,013 元、
精神慰
撫金100,000元,共計328,75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
,然其中工資補償新臺幣173,745元部分之請求,得暫免徵收2分
之1之裁判費933元【計算式:3,530 元(原告原應徵裁判費之總
額)×173,745元/328, 758元(
本件請求工資部分占原告全數請
求之比例)×1/2(免徵裁判費之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2,597 元(計算式:3,530元
-933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