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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司簡調字第 13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314號 聲 請 人 溪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慶 聲 請 人 松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鳳蓮 前列二人共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宗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 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 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可 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因相對人已於民國108年7月24日具狀 陳報無調解意願,此有相對人陳報狀及電話紀錄表各1紙在 卷可查,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前開規定,逕以裁 定駁回聲請人之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