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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司簡調字第 16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603號 聲 請 人 溪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慶 聲 請 人 松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鳳蓮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鍾映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詹美之全體繼承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繼承人簡詹美除戶戶 謄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 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 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 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 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有規定。聲 請人於聲請調解狀上未載明相對人簡詹美之全體繼承人完整 姓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該通知 已於同年8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茲 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 二、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