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603號
聲 請 人 溪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家慶
聲 請 人 松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鳳蓮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鍾映葳
上列聲請人與
相對人簡詹美之全體
繼承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
繼承人簡詹美除戶戶
謄之
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
戶籍謄本,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
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
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當
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
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有規定。聲
請人於聲請調解狀上未載明相對人簡詹美之全體繼承人完整
姓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該通知
已於同年8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稽,茲
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
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
二、
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