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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司簡調字第 17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784號 聲 請 人 溪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慶 聲 請 人 松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鳳蓮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鍾映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宗賢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 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 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已有規定。所謂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例如相同當事人間,先前就同一或類似事項已甚有爭 執,自難期再就同一或類似事項,於之後能達成調解者。且 有無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法院得斟酌各種客觀情事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溪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就坐落新 北市○○區○○段○○○○○號等四筆土地興建作業廠房(建造 執照:103年樹建字第00436號),委由聲請人松銘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進行地下室開挖工程,造成鄰屋損害,為填補 相對人邱宗賢等人房屋損害一事聲請調解。 三、惟查,本件聲請人前據上開聲請調解意旨為由,對相對人邱 宗賢等人請求聲請調解(本院一0八年度板司簡調一三一四 號、一0八年度板司簡調字第一六0三號、一0八年度板司 簡調一六六八號,下簡稱:另案),惟相對人邱宗賢等人已 於另案具狀陳報無調解意願,嗣上開案件業經本院以相對人 無調解意願而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聲請人復於同 年8月21日,再以相同之事由,對相同之相對人,再提起本 件調解之聲請,且請求之金額亦為相同,則聲請人於短期間 內,一再基於相同之事由,對相同之相對人重複聲請調解, 亦顯無必要。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調解之聲請,已顯無調解之必要,且 調解亦顯無成立之望,則揆諸首開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本 件調解之聲請,應予以裁定駁回之。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