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1619號
原 告 春富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素卿
被 告 許芷芸即私立家邦雅韻音樂語文短期補習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17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7年5月向原告請求製作招牌,交
易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000元。
詎料,被告
迄今積欠22
,000元未依約給付。為此爰依
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2,000元,及自
支付命令
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LINE通訊內容截圖36張、製作物
出貨單2張等件影本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
異議該項債務
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
兩造間
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2
,000元,及自支付命令狀
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8年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本件係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敗
訴之被告負擔。
六、結論: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
條、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