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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小字第 17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77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吳幸昆       劉育辰 複代理人  戴士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翔環保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肇逃、年籍待查) 之真正住所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 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本院另函調本件事 故調查報告,本件係事後報案,並無被告(肇逃、年籍待查 )年籍資料,此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108年2月21 日新北警中交字第1084129367號函附員警工作紀錄在卷可稽 )。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