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078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陳立為
上列原告與
被告詰騰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
訴之聲明,
逾期不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
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07 年10月起
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 年1 月14日新北院輝107 司執金字
第116769號移轉薪資命令失效止,在
債權金額新台幣90,000
元,及自103 年4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另給付
執行費用及程序費用,並按月將訴外人鄧
宇翔(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每月應支領各項薪資
債權(包括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逾
16,430元部分移轉給付原告」。其
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亦僅
記載「…經貴院於108 年1 月14日以前開執行薪資移轉命令
,命被告(
第三人)就
債務人鄧宇翔每月薪津債權,在
90,000元,及自103 年4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給付執行費及程序費用,自收受移轉
命令
翌日起,在逾16,430元部分,移轉原告領取,至清償完
畢為止…」,則原告所指之執行費及程序費用為何?其請求
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究竟為何?均屬不明,故原告之聲明
尚非
具體明確。
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
之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