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2177號
原 告 高聖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莉玲
訴訟代理人 陳淅珍
被 告 達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美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8年8月1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717元,及自108年4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