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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小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補助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2號 原   告 瑞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正浩 被   告 謝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美慧間返還補助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美慧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 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