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2號
原 告 瑞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陳正浩
被 告 謝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美慧間返還補助金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謝美慧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00元應繳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
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