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241號
原 告 天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辜林寶猜
訴訟代理人 劉榕展
蔡昕叡
被 告 皇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於民國108 年3 月25日
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玖佰壹拾貳元,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簽訂契約,就原告開發之「智慧社區系統」
授權被告使用於所服務之住宅、社區及商辦大樓等客戶,約定被
告應按月付與原告之系統維護費為每一客戶每月新台幣(下同)
990 元。
詎被告自民國106 年6 月起即未給付系統服務費,截至
107 年9 月止仍積欠達21,534元,原告雖屢為催索,更於107 年
10月18日以統領
法律事務所107 年度統字第107117號
律師函限期
催告給付,然被告仍未付。原告迫於無奈,遂與被告終止契約,
並依
兩造間
上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534元及自收受
支付
命令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事實,
業
據其提出授權契約書、律師函及回執、請款單、收款明細及存摺
等件影本為證,被告雖辯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
云云,然被告未舉
證
以實其說,其所辯自無可採,
惟依原告於108 年3 月25日所提
收款明細表及存摺之記載,可知被告於原告
聲請本件支付命令後
已於107 年11月1 日匯款1,886 元予原告,故被告應僅尚欠19,6
48元(即21,534元-1,886元=19,648元)。從而,原告本於兩造
間上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9,64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即107 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
遲
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其餘請求,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