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皇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瑛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48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