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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小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皇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瑛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4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