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996號
原 告 晟運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籃上智
訴訟代理人 楊榮懷
被 告 王偉忠
訴訟代理人 蔡文魁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7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8
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
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