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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小字第 29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996號 原   告 晟運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籃上智 訴訟代理人 楊榮懷 被   告 王偉忠 訴訟代理人 蔡文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7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8 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 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