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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小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09號 原   告 新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時英 被   告 名崧玻璃行 法定代理人 詹逸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崧玻璃行間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9,61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