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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小字第 30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309號 原   告 新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時英 被   告 名崧玻璃行 法定代理人 詹逸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5 月23日向原告承租洗窗機並請原告 派遣合格證照之操作員至新北市浮州合宜住宅E 棟、G 棟進行洗 窗機之架設、拆卸及洗窗工作,原告於同年5月28日至同年6月2 日間業已提供洗窗機並派工前往現場完成約定之勞務,被告未 依約給付租金及報酬新臺幣(下同)2萬9,610元,屢經催討,未 獲置理,為此,兩造間租賃、勞務提供契約等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原告2萬9,61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報價單、請款 單、發票、施工單等件影本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 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租賃、勞務提供契約等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萬9,61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即107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