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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小字第 3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補助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325號 原   告 瑞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正浩 被   告 翁淑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助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緣被告翁淑雅原係瑞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在職期間曾 依據瑞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下稱 系爭規程)第2章第7條第2款規定(如附件一)於民國(下 同)107年5月間申領員工旅遊補助金新臺幣(下同)8000元 在案,查被告翁淑雅已於107年7月31日自請離職(如附件 二),茲具系爭規程第2章第7條第2款但書「但員工於接受 補助六個月內自行離職者,福委會應比照前條後段但書規定 辦理追回或抵扣」規定,被告接受本會補助未滿六個月即自 行離職,經本會口頭及存證信函(如附件三)催討辦理,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系爭規程之規定提起本訴,求為判決 :被告應給付8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兩造已經和解各等語。 三、經查: (一)被告確與訴外人原雇主即原告所屬瑞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瑞傳公司)成立和解,由瑞傳公司將前自被告薪資 抵扣之被告申領員工旅遊補助金8000元返還被告等情,為 兩造所不爭執。是原告再次興訟訴請追回該被告申領員工 旅遊補助金8000元,顯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自正當。 (二)從而,原告本於系爭規程之規定訴請被告給付8000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本件判決基礎俱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