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喜銘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七星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溢扣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
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