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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小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溢扣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喜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七星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溢扣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 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