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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小字第 35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518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隨時購物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號8樓             之3 法定代理人 陳宏偉  住新北市○○區○○路○○○號19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 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22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40,5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