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874號
原 告 張素玲
訴訟
代理人 陳昱蓁
被 告 松佳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美
被 告 林澤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
被告數人,其
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
住所地之
法院俱有
管轄權,但依第4 條至第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
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15條第1 項、第20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惟被告松佳交
通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在新北市汐止區,被告林澤賢之住
所地係在新北市鶯歌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
可稽,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八里
區,有原告提出之新北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
記聯單在卷
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自應由共
同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