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914號
原 告 慶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燕如
訴訟代理人 江柏昇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一宏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1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