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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小字第 419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4198號 原   告 銓太機電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盛 訴訟代理人 陳滿倉 被   告 金鶯鎮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康國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7 年11月12日簽訂協助公共設備檢 測委託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就金鶯鎮社區 (下稱系爭社區)之公共設施點交部分,為被告進行設備總 檢查,以利被告與訴外人景冠建設有限公司進行系爭社區公 共設施點交,被告則應給付原告委託費用共新臺幣(下同) 150,000 元。詎原告於108 年1 月26日依系爭契約完成設備 總檢查,嗣後並已依檢查結果出具報告,然被告僅給付部份 費用60,000元,拒不給付剩餘費用90,000元,屢經催討,均 未獲置理,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前與原告簽訂系爭契約書,委託原告就系爭 社區之公共設施進行檢測,原告依約本應於108 年1 月間第 1 次點交後15日內,出具檢測報告予被告,再由被告將該報 告交予建商,請建商依該檢測報告維修後,再與被告進行第 2 次點交,然原告並未依約在上開15日期間內出具檢測報告 ,故被告尚未與建商進行第二次點交,而就上開委託費用 150,000 元之付款方式,依約被告應於系爭契約報價簽訂後 給付40% ,二次點交後給付30% ,複驗完成後給付30% ,然 因系爭社區公共設施尚未經被告與建商進行二次點交或複驗 完成,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剩餘委託費用,顯與系爭契約約 定之付款時程未符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兩造前曾簽訂系爭契約,約定由被告為原告進行 系爭社區公共設施檢測業務,委託費用共為150,000 元,其 中被告已給付60,000元,且被告已於108 年1 月間至系爭社 區進行檢測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書、報 價單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 實。 (二)按民法所謂條件,係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之成就 或不成就,決定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之一種附款,倘 當事人就既已存在之債務,約定於預期不確定事實發生時履 行,則為清償期之約定,而非條件(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 第160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原告雖主張其已履行 系爭契約完畢,被告應依約給付剩餘款項90,000元等節,然 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觀諸系爭契約書第2 條第4 項約定:「委託協助檢測事項:4.起造人就缺失修繕後,協 同甲方(即被告,下同)複驗會勘檢測完整。」第4 條第1 項、第2 項則約定:「委託費用付款方式:1.本合約委託協 助檢測點交費用為150,000 元整(含稅)。2.經合約報價簽 訂後待甲方交付40% 費用,二次點交後30% ,複驗完成後 30% 。」等情,有系爭契約書在卷可佐;參以原告於本院言 詞審理時陳稱:被告與建商應該還沒有進行第2 次點交,因 為如果有第2 次點交,原告也要過去協助等語,故被告抗辯 原告依系爭契約尚應協助後續第2 次點交及複驗相關事宜, 且被告尚未就系爭社區公共設施進行第2 次點交及複驗,是 原告請求付款與上開付款方式約定時程未符等詞,實非無憑 ,洵為可採,故原告主張其已履約完畢,被告依系爭契約已 應給付全部費用乙節,尚非有據,自難憑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9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按適用小額訴訟 程序事件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9定有明文,爰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主 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