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4204號
原 告 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昌達
訴訟代理人 黃仲傑
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璿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 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
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