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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小字第 44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4498號 原   告 達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如雪 訴訟代理人 呂宗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芸希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 萬9,4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