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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小字第 46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467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台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6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