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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小字第 48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4897號 原   告 集美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啟輝 被   告 天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蘇秋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8 年12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 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