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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小字第 49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4926號 原   告 宏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弘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龍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 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