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4926號
原 告 宏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弘振
被 告 黃金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月7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以裝修工程維生,自民國(下同)102年
起即約定以月結30日付款方式,向原告購買裝修材料,被告
原均能按時給付貨款,維持良好商誼,
詎108年6月間起,被
告多次向原告購買裝修材料,竟未依照約定時間給付貨款,
合計108年6月間以積欠新台幣(下同)25059元之貨款未付,
且
期間多次聯絡,請其依約清償,但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
,爰依
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
付原告25059元,及自本訴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等情,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應
收帳款對帳單、
債權人營利事業登記證等件影本為證,被告
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5059元
,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敗
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