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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小字第 49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4926號 原   告 宏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弘振 被   告 黃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以裝修工程維生,自民國(下同)102年 起即約定以月結30日付款方式,向原告購買裝修材料,被告 原均能按時給付貨款,維持良好商誼,詎108年6月間起,被 告多次向原告購買裝修材料,竟未依照約定時間給付貨款, 合計108年6月間以積欠新台幣(下同)25059元之貨款未付, 且期間多次聯絡,請其依約清償,但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 ,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 付原告25059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應 收帳款對帳單、債權人營利事業登記證等件影本為證,被告 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5059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敗 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